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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商业立法我国古代法治文明的巅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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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宋代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史上一个承前启后的重要朝代,她前承盛唐文明,后启明清末世;她饱尝五代战乱之苦痛,奋发图强、重兴文教。在“风物恬熙、人文毓秀”的有宋一代,封建文明在众多方面都居于当时世界文明最前列。而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空前繁荣则是最显著的特征。而伴随宋代商业交易活动的空前发达和繁荣,宋朝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商业法,包括了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和市舶法令等众多法律形式,在全国范围内构建了全面且内容丰富的商业立法体系。这既是当时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法律回应,同时也是调整商业秩序及利益关系,保证其健康稳定发展的有力保障。

宋代商业立法方式多种多样造就其商业法律渊源亦丰富多彩,反之商业法律渊源的丰富多彩又鲜明体现其商业立法活动的多种多样。大致说来,主要包括以下几项重要商业立法活动:

一、赵宋政府制定并颁布国朝大典《宋刑统》,成为宋代商业的第一部法典

中国古代历朝历代的开国君主上任之后的第一件着手要做的事,就是制定一部诏示自身统治合法的法典,用以巩固统治,加强中央集权,宋代也不外如是。赵匡撤黄袍加身,登基为帝后就积极着手制定法典,并于建隆四年(公元年)诏颁《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于天下。作为国朝大典的《宋刑统》“参酌轻重,时称详允”(《续资治通鉴长编》),“终宋之世,用之不改”(《宋刑统·序》),充分说明了《宋刑统》在整个宋代法律体系中的极高地位。

作为宋朝国朝大典的《宋刑统》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又有所创新。对此,薛梅卿先生认为“《宋刑统》的刑事法律制度、户婚民事律条、诉讼法律规定都对《唐律疏义》有所变更、更新或完善。……其内容既为《唐律》之所无,则对于有宋一代的刑事、民事、诉讼等制度的变革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尤其是新增户婚民事律条令敕,对于行为能力、所有权、继承、债负的确认、调节或保障己非《唐律》所及,而女子继承、户绝资产、死商钱物、典卖倚当、负债出举、不当得利的详尽规定,更可谓对《唐律》的重大发展。”(薛梅卿《宋刑统研究》)

宋刑统中的法律条款

这充分说明《宋刑统》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不论是体例还是内容都有巨大创新,而体现在商业立法方面,则显见于“户婚律”和“杂律”等相关篇目中。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对商业交易活动予以调节和规范,其中特别增设“死商钱物门”(《宋刑统》卷12《死商钱物》),规定番商死后财产继承权的问题,这为唐律所无。

总之,《宋刑统》作为有宋一代以皇帝名义诏制的国朝大典是宋代重要的商业立法。

二、“增所宜立,周所未详”,宋朝历代君主颁布的编敕成为《宋刑统》的补充法律

中国历代开国君主为诏示统治合法性的而颁布的国朝大典,其政治意义远甚于法律意义。故而一经诏颁,不到万不得已是不能轻易改动的,这也是牢不可破的“祖宗之法不可变”思想的体现。但是社会发展瞬息万变,不可能一成不变,这就必然会出现法典与社会实际状况脱节的情况。于是,作为国朝大典《宋刑统》的法律补充,编敕实时出现。

宋代编敕是对皇帝的诏敕进行系统编集、使之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一种立法形式。既有适用于全国的海行编敕,还有适用于州县的地方编敕。“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宋史·刑法志一》)

宋代的历朝君主都曾展开频繁的编敕

宋代的历朝君主都曾展开频繁的编敕活动,而宋代法典之多也为历朝之最。据《宋史·艺文志》记载多达八十余部,主要包括《建隆编敕》、《太平兴国编敕》、《淳化编敕》、《咸平编敕》、《大中祥符编敕》、《天圣编敕》、《庆历编敕》、《嘉祐编敕》、《熙宁编敕》等等,可以说宋代的法典之繁多,不胜枚举。

上世纪初梁启超就曾说“宋代法典之多,实前古所未闻。每易一帝,必编一次。甚者每一改元,必编一次。盖终宋之世,殆靡岁不从事于编撰法典之业。……少者亦数十卷多者乃至数百卷,亦可谓极千古之壮观矣”。

而关于宋代编敕的主要内容,郭东旭认为“宋代编敕调整范围的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特别是有关经济方面的编敕明显增多,这一变化充分反映了宋代封建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及宋代统治者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经济关系,维护统治阶级经济利益的深化,使其更突出的表现出编敕的时代特色。”这充分说明宋代编敕适应了商品经济高度繁荣的时代发展,有关商业法律规范已构成编敕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天圣编敕》规定“造麦醒酒,并抽应役军士,以一年为替。不得给钱佣雇。”《熙宁编敕》则规定“诸不产铜、铅、锡地分,铜、铅、锡,官自出卖,许通商贩,及听以铜、铅、锡、或玉石铸造器用买卖,仍并免税”等等。

总之,随着商业立法中编敕所占比例的加大,编敕已然成为宋代重要的商业立法形式。宋代编敕所具有的灵活性和适时性很好的弥补了《宋刑统》作为开国大典的稳定性和不变性。其“增所宜立,周所未详”(《乐全集》)的时宜特性可以“以敕补律之未备、以敕补律之未详、以敕纠律之偏颇、以敕变律之僵化”。(薛梅卿、赵晓耕《两宋法制通论》)

三、汇编典型案例等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弥补律典条文的不足

通过汇编典型案例、特旨和指挥等使之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用以指导司法实践、补充律典不足的立法活动称之为“编例”。关于宋代编例,郭东旭先生说“是宋代法律的重要形式,特别是南宋‘指挥自是成例’之后,例的数量、地位和效力,都有明显提高。”“至宋代‘例’的数量之多,使用范围之广,法律地位之高,都超过了唐代,对以后元明清‘例’的发展,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曲淆旧闻》)

编例成为宋代司法实践的指导

具体来说,宋代编例主要包括断例、特旨和指挥。断例,指以典型案件的审判作为以后同类案件定罪量刑的参照案例;特旨,指皇帝对某一人或某一事直接下达的内降手诏或者对朝廷奏请的御宝依奏,这些特旨随即成为以后处理同类事件所遵循的依据;指挥就是中央官署临时解释敕文,命令下级遵照办理的指令,并对以后同类案件产生拘束力。(《两宋法制通论》)

北宋仁宗庆历年间,诏“刑部、大理寺以前后所断狱及定夺公事编为例”(《续资治通鉴长编》),“附在《庆历编敕》之后“别为总例一卷”。(《续资治通鉴长编》)

宋神宗赵顼

自神宗朝开启单独编例的立法方式开始,编例的地位便开始显著提升。神宗时曾先后制定了《熙宁法司断例》十二卷,《元丰断例》六卷,《元符刑名断例》三卷,《崇宁断例》,《绍兴编修刑名疑难断例》二十二卷等编例。至宋孝宗时,打官司时已经“唯例是从”,“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以例从事,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宋史·刑法志一》)

关于编例的使用程序,宁宗庆元年间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是这样规定的:“诸敕令无例者从律,律无例及例不同者从敕令。”这就明显抬高了编例的法律地位。

四、条法事类的编写有利于司法官吏进行检索和适用

宋朝频繁的编敕立法活动也推动了立法技术的不断革新和日趋完善。如神宗元丰年间,宋政府开始将先前杂乱无章的编敕法律条文实行分门别类,分列敕、令、格、式编撰《元丰敕令格式》。

关于宋代法律编撰体例的演变,戴建国先生曾言“可以将元丰以后的‘敕令格式’视为北宋前、中期编敕的延续形式,如果说北宋前中期的编敕修撰还处于摸索阶段,那么《元丰敕令格式》的修订颁布,标志着编敕作为一种系统的、规范化的法规己经成熟定型。”(戴建国《宋代法制初探》)

此后宋代的编敕活动多以《元丰敕令格式》为榜样,相继制定了《元符救令格式》、《政和救令格式》、《绍兴救令格式》、《乾道救令格式》等等。可以说,敕令格式的编撰体例奠定了条法事类编撰体例的基础和条件,至南宋孝宗时期敕令格式就演变为以事分门的条法事类了。

宋宁宗庆元年间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

随着宋代编敕立法活动的发展,自神宗元丰以后扩大为救、令、格、式编撰体例,至南宋发展为更加科学完备的条法事类编撰体例,宋代法律编撰体例的发展和演变说明了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更加细密和发达。从保存至今的《庆元条法事类》中可以看到关于官营禁榷等详细而完备的商业法律规范,窥一斑而见全豹,这说明条法事类已经是宋代特别是南宋时期商业立法的重要法典形式。

五、编定市舶法令以有效管理海外贸易

市舶即海外贸易,宋代是一个非常重视海外贸易的朝代。依据“招徕远人,阜通货贿”、“创法讲求,以获厚利”(《宋会要》)的指导思想,为了加强海外贸易活动,宋代历朝皇帝都颁布了大量的单行敕令。因此编撰市舶敕令,使之成为调整海外贸易活动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专门法规,构成了宋代重要的商业立法。

宋初时,统治者就曾在沿海港口设立市舶司,专门管理海外贸易,并相继下达了一系列积极鼓励番商来华贸易的诏令。

宋代海外贸易发达

至南宋时期,宋代的海外贸易达到了全盛,这就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市舶法令来调整规范海外贸易活动。为此,绍兴二十九年(年)九月二日御史台检法官、兼管市舶务的张阐奏言“比者叨领舶司仅及二载,窃常求其利害之灼然者,功持法令之未修。何当福建广南各置务于一州,两浙市舶务及分建于五所三路,市舶相去各数千里。初无一定之法,或本于司之申请而他司有不及知,或出于一时之建明而异时有不可用,监官之或专或兼,人吏之或多或寡,待夷夏之商,或同而或异,立赏刑之制,或重而或轻,以至住舶于非发舶之所,有禁有不禁,买物于非产物之地,有许有不许,若此之类,不可既举。故官吏无所遵守,商贾莫知适从。奸吏舞文,远人被害,其为患深。欲望有司,取前后累降指挥,及三路节次申请,厘析删修,著为一司条例。”(《宋会要·职官》)建议朝廷制定专门的市舶条法,以有效管理海外贸易,禁绝官吏上下其手。

总之,市舶条令的制定旨在鼓励番商来华贸易,明确市舶机构的管理职责,明确规定违禁物及违禁地限,严罚官员贪污受贿行为等等。

结语:综上所言,宋代商业立法不论从规模上还是从渊源上来看,较之唐朝都有了巨大飞跃,鲜明体现了宋代统治者对商业立法的重视,造就了商业立法的发达。宋代发达的商业立法并非是偶然发生的,而是宋代深刻社会历史背景下的必然产物。宋人刘挚曾说“用一言之偏而立一法,因一事之变而生一条”(《续资治通鉴长编》),“一言”即指宋代重法之言,“一事”即指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一言”和“一事”共同构成宋代“自立一王之法”的鲜明时代特色,也促成了宋代商业立法的发达和繁荣。

参考文献:《宋史》、《续资治通鉴长编》、《宋会要》、《宋代法制初探》、《庆元条法事类》、《两宋法制通论》、《宋刑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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