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邮币卡茶叶宝玉石等平台类犯罪的辩护新

热点文章推荐

1、中行“原油宝”事件,银行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看这一篇就够了

2、“原油宝”设计路径终于找到了,原来真是如此

3、银行账户商品业务是期货监管的照妖镜

4、个案例揭示:并非使用了欺诈手段就一定构成诈骗罪

5、原创干货

涉现货、邮币卡、外汇交易等犯罪辩护实务研究

6、原创

应价零批,一种见光死的传销模式!?

7、黄梦奇:一文读懂球鞋交易的机遇与风险

8、39个案例为你揭秘,数字货币平台是如何被犯罪分子利用的——以火币网为例

9、实务研讨:非法期货犯罪案件是否可以参照适用《外汇解释》“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邮资票品、钱币、磁卡为交易对象的邮币卡交易,逐渐成为大众投资、收藏的重要方式,各地交易中心的邮币卡交易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正是在邮币卡交易示范效应的前提下,除了以邮币卡为交易标的外,各地交易场所也衍生出了以茶叶、宝玉石等等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方式。

马克思曾在《资本论》里提到,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有%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邮币卡市场亦是如此。伴随着繁荣市场的,是这个市场的乱象横生。于是,于年,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邮币卡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其中特别指出邮币卡类交易场所采用类似股票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开展集中竞价、“T+0”交易,不仅直接违反国务院文件规定,且大多存在欺诈、做庄交易、操纵价格、客损分成等行为,涉嫌严重违法犯罪。市场普遍投机氛围浓厚,价格大幅偏高价值,引诱投资者高位接盘,大量投资者被洗劫一空,风险隐患很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亟需重点清理整治。由此,各地拉开了清理整顿邮币卡类交易场所的序幕,各类邮币卡类民事纠纷、刑事纠纷、行政纠纷,接踵而至。

迄今为止,全国已判决数十起邮币卡类刑事案件,笔者团队也代理了数起此类邮币卡类涉罪案件,在代理的过程中,笔者团队发现有意思的是,不同地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对此类案件持有不一样的观点。因此,笔者团队将通过本文,与各位分享各地对此类案件的一些实务观点。

xx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大宗商品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其平台采用电子撮合、T+0模式非法对邮票、纪念币、电话卡等商品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交易平台上的会员单位通过自己或发展居间商合作的模式,在互联网上招揽客户进行邮币卡交易,平台收取每笔交易费用2%的手续费,自留30%,其余70%返还给经纪会员单位。

被告人赖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控制上述9家经纪会员单位,招募、组织业务员在互联网上招揽客户,假冒女性用户跟客户聊天,诱导客户到网络直播间,向客户推荐指定的老师,以虚假的投资者身份吹捧烘托老师,发布虚假的盈利截图,诱骗客户在xx大宗商品公司邮币卡交易平台购买邮币卡,然后再操作xx个操盘账户,操纵其控制的xx个品种邮币卡的价格走势,骗取客户交易手续费和入金金额。

对于此类邮币卡交易犯罪的定性,在实务中确实存在不同观点。有的观点认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有的观点认为应判处非法经营罪,也有的观点认为,同一案件中,有诈骗故意的人应定诈骗罪,没有诈骗共谋的人应定非法经营罪。为何会出现这些不同的观点呢?笔者团队将根据各地实务,与各位分享其中的一些观点。

一、邮币卡类交易逻辑

为何会出现不同的定性,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邮币卡的交易模式。邮币卡交易是由各类文化产权交易所开展的涉及邮资票品、钱币、磁卡等文化藏品的挂牌、交易、交收业务。邮币卡交易市场中,存在着发售交易模式以及摘挂牌模式。当然也有人为了规避监管,衍生出所谓的现货托管交易模式等等专业术语,与上述两种交易模式相比较而言,本质都是一样的。所谓的发售模式,其是由一级市场的现货发售和申购、二级市场的现货所有权电子交易两部分构成。发售申购阶段,发售商在交易平台进行商品发售要约,采购商、贸易商和投资者进行全额货款申购。申购成功的交易商既可在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商品转让,也可申请提货交收,发售完成后,交易商还可在二级市场买入商品,并进行商品转让或提货交收。所谓的摘挂牌模式,实际上就是去除上述发售模式当中的发售环节,直接在二级市场进行现货买卖的模式。但无论上述哪种交易模式,交易商交易的k线图,均系由盘面交易而形成的,每一位交易商的交易,均有可能对盘面的k线走势形成影响。

二、关于邮币卡类犯罪定性

(一)持诈骗罪观点

如在罗XX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法院认为,符XX团伙将邮币卡平台搭建成诈骗平台,派成员分别假扮“股民”、“股票资深分析师”、“邮币卡讲师”等身份,诱骗被害人参与邮票投资,并在交易中操纵邮票价格涨跌,采用“反向喊单”等各种手段,对被骗入局的投资者资金进行恶意围猎,将投资者“亏损”的资金转化为犯罪集团“盈利”后,再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层级、分工,将赃款瓜分、占有。原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规定;原审被告人罗XX作为讲师团队成员,与业务团队、操盘团队成员分工配合,共同完成诈骗犯罪,系主犯;包括罗XX在内的二十一名原审被告人对以上事实均有供述在案,供述内容明确具体,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罗XX诈骗数额达万余元,原审对其处以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无不当。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结合该案例可知,该类观点认为应判处诈骗罪依据主要是:一是涉案行为人通过操纵邮票行情,导致客户亏损自己获利,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是行为人通过在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achildren.com/hbyx/51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