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男子胡某系一名商人,主要做玉石毛料生意。胡某经常出入海关,到海外采购玉石毛料。一天,胡某在当地玉石协会组织下,前往缅甸参加玉石公盘拍卖会。
之后,胡某在玉石公盘现场看中了几份玉石毛料。接着,胡某便积极投标,并成功中标购买3份玉石毛料,分别是80公斤的玉石,中标价是欧元;公斤的玉石,中标价是欧元;公斤的玉石,中标价是欧元。
可不曾想,胡某中标后,便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报关进口应缴税款的包税费,将上述玉石毛料委托陈某(已判决)经营的某公司(已判决)代理进口。
事后,某公司将上述玉石毛料以低报价格的方式,从东莞寮步车场报关进口。不久后,胡某便在国内收到该批货。
胡某接着将上述玉石毛料进行加工,制作成玉石产品并进行销售。
案发后,经海关计核部门核定,上述查证低报进口玉石毛料,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万元。后经电话传唤,胡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事情的始终,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万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评价该案件呢?
1、胡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涉嫌走私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则涉嫌犯罪,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应缴税额较大,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5倍罚金。如果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5倍罚金。
本罪是行为人侵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武器、弹药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次,触犯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并且本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牟利。
具体到本案中,胡某的行为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将玉石走私入境,并且具有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2、胡某是否具有自首等从宽处理的情节。
首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量刑指导意见指出,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
具体到本案中,胡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案件的情况,符合自首的从宽情节,因此本律师认为其具有可以从轻或减轻判处的情节。
其次,胡某、陈某、某公司等属于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胡某作为货主,其采用包税方式委托同案人办理通关,没有直接实施具体通关的行为,在走私普通货物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因此本律师认为胡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应当给予其从轻或减轻判处。
再有,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胡某的表现,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因此胡某是有比较大的机会获得缓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胡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同时对胡某违法所得万元给予没收。
有网友表示:做生意不老老实实做,偷鸡不成蚀把米。
编辑:李小璐
复核:夏靖
来源:广州律师吴国雄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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